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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_欧洲杯靠谱买球平台入口-投注网站@印发东洲区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_欧洲杯靠谱买球平台入口-投注网站@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及清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文件号:东政办发〔2019〕29号    成文日期:2019-6-21
文件正文  
东政办发〔2019〕29号

 

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_欧洲杯靠谱买球平台入口-投注网站@印发《东洲区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_欧洲杯靠谱买球平台入口-投注网站@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及清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东洲区人民政府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_欧洲杯靠谱买球平台入口-投注网站@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及清理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公布)

 

 

 

 

东洲区2024欧洲杯买球平台官网_欧洲杯靠谱买球平台入口-投注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及清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给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区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或者发布。

第四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在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长办公会议召开七个工作日前提交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经区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六条  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说明;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的有效依据;

(四)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重要制定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区政府法制部门对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告知起草部门限期补报,逾期未补报的,退回起草部门。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对规范性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本区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无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否与本区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实施合法性审查,要根据需要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经区政府法制部门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应将延长理由及时告知起草部门。

第十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结束后,应向起草部门出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意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名称;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结论性意见;

(三)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及时与区政府法制部门协商沟通,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应报区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

第十三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工作,负责接受区政府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报送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15日内,起草机关应将文件文本和说明,一式10份送至区政府法制部门,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  区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和说明,一式10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  经备案登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按季公布目录。

第十七条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和区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区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本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每2年清理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即时清理:

(一)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

(二)制定机关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

(三)制定机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应发展需要,应当进行清理的。

第二十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区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审核;区政府法制部门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三十日内报区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向区政府法制部门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一)初步清理意见;

(二)提出初步清理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区政府所属部门报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查后形成清理报告,报区政府审定。

清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清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三)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草案)。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做出清理决定后,应当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公布及修订时间、文号及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理由等予以公布。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同时公布修改决定及修改后文件文本。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应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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