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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抚环东分罚决字[2016]第04号
浏览:11941次'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抚环东分罚决字[2016]第04号

抚顺佳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无环保局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我局已经拍照取证。
我局于2016年4月17日将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抚环东分告字[2016 ]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现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立即停止建设;
2、处以罚款拾万元整。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00,000.00元解缴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抚顺市东洲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开户银行:抚顺市商业银行东洲支行,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 月25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