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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抚环东分炉罚决字[2016]第01号
浏览:12053次'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抚环东分炉罚决字[2016]第01号

抚顺天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6年3月30日,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15吨锅炉进行了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    烟尘排放浓度260.8mg/m3,超过国家标准3.25倍。
2、二氧化硫排放浓度422mg/m3,超过国家标准0.1倍。
我局于2016年4月17日将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抚环东分告字[2016 ]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立即对15吨燃煤锅炉的除尘和脱硫设备进行改造,使污染物达标排放。
    2、处以罚款肆拾万元整。
本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100,000.00元解缴到指定账户。账户名称:抚顺市东洲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开户银行:抚顺市商业银行东洲支行,项目名称:环保罚没收入。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或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4 月27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