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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东环停决字[2016]第001号
浏览:11937次'时间:2016年12月26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东环停决字[2016]第001号
抚顺顺能化工有限公司:
市环境监察人员连同市环境监测人员于2016年6月17日、18日对东洲河发现死鱼情况的相关点位进行了监测,其中含你单位污水偷排口(上)、(下),同时对你单位展开全面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污水偷排口进行了监测。按照《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监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污水超标排放。其中污水偷排口(上)氰化物的监测值为2.740mg/L,执行标准限值是0.2 mg/L,超标12.7倍;污水偷排口(下)氰化物的监测值为0.880mg/L,执行标准限值是0.2 mg/L,超标3.4倍;氨氮的监测值为711mg/L,执行标准限值是10 mg/L,超标70.1倍。
2、2016年6月18日、21日,市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每天约20立方米左右的生产废水(含氰化物、氨氮)排入厂内地下两个污水贮存池,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经管线打入厂外一分厂门前地下生活污水收集池,通过私设暗管自流排入腈纶化工厂南侧明沟内,进入东洲河。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6年6月18日、21日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和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6年6月29日出示的监测报告[抚环监(污)字2016第1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0号令)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我局拟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停产整治决定:
    1、对你单位立即实施责令停产整治;
2、要求你单位新建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达标排放后方可解除停产整治;
3、你单位在收到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方案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备案。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