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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东环停决字[2017]第001号
来源: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浏览:12385次'时间:2017年5月5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东环停决字[2017]第001号
鲁洲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
2017年2月5日你单位发生了火灾事故,抚顺市环保局应急处、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抚顺市环境监察局和抚顺市环保局东洲分局监察人员第一时间到现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章党河鲁洲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排口下游断面和浑河天湖啤酒有限公司下游断相关点位进行了监测,目前监测结果显示:章党河鲁洲生物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排口下游断面和浑河天湖啤酒有限公司下游断面水质均为劣Ⅴ类。其中章党河鲁洲淀粉(辽宁)有限公司排口下游断面水质超Ⅴ类标准的项目为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分别超Ⅴ类标准4.00倍和0.37倍;浑河天湖啤酒有限公司下游断面水质超Ⅴ类标准的项目为化学需氧量,超Ⅴ类标准0.18倍。由此可见,当天的火灾事故产生的消防废水对章党河和浑河断面水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2月14日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和抚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于2017年2月14日出示的监测报告抚环监( 应 )字2017第01号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0号令)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停产整治决定:
    1、对你单位立即实施责令停产整治;
    2、要求你单位将污水处理管线接到章党污水处理厂后方可解除停产整治;
3、你单位在收到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方案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备案。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