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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东环停决字[2017]第002号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来源: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浏览:11549次'时间:2017年5月5日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东洲分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东环停决字[2017]第002号
 
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
2017年3月3日,我局到你单位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的污水处理设施已经损坏,污水处理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你单位在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擅自生产。
    上述事实有我局2017年3月3日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0号令)第六条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停产整治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产整治;
    2、要求你单位立即恢复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经环保局东洲分局验收合格方可解除停产整治;
    3、你单位在收到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方案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局备案。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