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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1批
来源:抚顺市东洲区生态环保中心浏览:4566次'时间:2021年10月15日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中央生态环保督察拟销号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公示第1批

(2021年10月15日)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

情况

答复举报人情况(选填)

1

D2LN202104070104

抚顺市东洲区顺特化工厂从2019年开始生产,经常晚上6点到8点之间直接向大气排放有酸臭味的气体,多次向东洲区环保局反映,一直没有解决。

东洲区

 

经调查,举报反映的“抚顺市东洲区顺特化工厂”为“抚顺顺特化工有限公司(新厂)”。该厂2018年开工建设,2019年建设完成,2020年2月份投产。1000吨/年3,3-二甲基丙烯酸、200吨/年3,3-二甲基丙烯酸酯、4000吨/年苯氨基乙腈、1000吨/年肌酸、1000吨/年D-泛酸钙、500吨/年海因、500吨/年N-羟甲基丙烯酰胺项目于2018年9月18日由抚顺市环境保护局进行批复,文号为抚环审(2018)22号,项目于2020年2月3日由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验收,文号为抚环验(2020)2号,目前企业主要生产二甲基丙烯酸,及二甲基丙烯酸酯,产品主要原料为醋酸。该企业运营期内24小时连续生产,有组织排放口1个,厂区干燥间及离心机房操作过程中物料挥发的气体经机房上部排风机及管线收集废气经布袋除尘回收物料后进入水洗塔,装置区反应釜及中间罐收集的生产废气与水洗塔出口废气、污水场收集的废气汇合后进入碱洗塔,进一步去除水溶性有机废气、酸性废气。废气经气水分离器,再进入串联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废气经15米高有组织排放口排放。企业按照环评要求制定了自行监测计划,对有组织排放口,厂界四周共计五个点位进行监测,其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1次/月,无组织排放项目(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氨气、硫化氢)1次/季度。2021年3月26日,在9点、13点、15点三个时间段,经第三方环境监测公司监测,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氨气、硫化氢四项污染物均未超标。2021年4月13日,19点至23点经第三方环境监测公司连续监测,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氨气、硫化氢四项污染物均未超标。2020年5月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接到投诉说该企业有异味,工作人员到企业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①排风管道支线污水处理处无控制风量阀门,会导致车间排风量减小影响排风效果。

    ②吸收釜机械密封老化,可能存在废气泄漏问题。

③吸收釜排空降膜吸收器降温用循环水,降温效果较差。

基本属实

针对检查发现问题,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要求企业立行立改,2020年6月经现场检查企业已整改完毕。2021年至今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每月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下一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分局对企业加强监管,确保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

经过对抚顺市顺特化工有限公司夜查,未发现有空气异味。


2

X2LN202104150066

东洲区抚顺市采煤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拆迁区内的聂红光油厂在拆迁期间违法排污,违法偷排的有毒有害气体造成人员死亡。

东洲区

      经核实,聂红光在抚顺市东洲区碾盘乡员工村所租用场地,用于存放闲置10多年的空罐,并无生产、经营油厂行为。2018年3月,抚顺市政府开始实施采煤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聂红光租用场地在采煤沉陷区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域内,于2018年10月动迁。搬迁期间,对存放空罐进行切割,存在冒烟行为,但未发现违法排污、偷排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部分属实

2021年7月30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现场复查,目前该区域已复垦完毕。


3

D2LN202104230012

东洲区浑河南路12号辽宁螺丝漫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异味扰民,污水直排城市管网。

东洲区

    2021年4月24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于2014年5月成立,现处于生产状态,主营乳胶安全套生产,环保手续齐全。按照环评要求,厂内建有一个废气排放口和一个废水总排口。生产废水、锅炉用水和生活污水一起进入以生物滤罐+抗盐菌活性污泥法+混凝沉淀为主,以中和和消毒为辅的生物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废水总排口排入市政管网。生产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净化系统喷淋后经废气排放口排放。2021年4月26日,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废气排放口及厂界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均符合标准,达标排放;对废水总排口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ph值、氨氮、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符合排放城市管网标准。企业生产过程中无异味。2021年5月1日,抚顺市环境监管部门到该企业再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监管运行不到,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一直未实施污泥清掏和外排,企业污水直排城市管网情况属实。

部分属实

抚顺市环境监管部门现场要求该企业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同时,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将不断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认真开展日常环境监察、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经现场复查,企业正在生产,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有环境违法行为。


4

D2LN202104120088

抚顺市东洲区哈达镇富尔哈村鑫缘镁制品厂没有环保设施,生产时排放的刺鼻异味扰民,排放的烟尘污染环境。

东洲区

抚顺市鑫缘镁制品厂位于哈达镇富尔哈村,按照环评要求,主要生产设备有轻烧窑4台,煤气发生炉4台,鄂式破碎机1台,雷蒙粉碎机1台,环保设施有布袋除尘器用于筛分除尘,15米高排放口一个。煤气发生炉提供煤气与炉底鼓入气化剂充分反应,对轻烧窑内镁矿石进行燃烧,烟气经炉内还原层、氧化层处理,通过排放口达标排放;破碎筛分过程产生粉尘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放口达标排放。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企业每年对排放口及厂界四周五个点位监测一次,监测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企业生产性质为间歇性生产(按订单需求),于2020年5月6日正常生产时通过第三方例行监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未超标。但企业在生产起炉时,会有少量异味产生。2021年4月13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现场检查,该企业2020年6月停产至今,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基本属实

1、为减少异味,企业对轻烧窑新建一套脱硫装置,现已月完成安装。

2、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要求企业对环保设施定期维护,布袋除尘器布袋定期更换,确保处理效率达到环保要求,污染物达标排放。 

经现场复查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5

X2LN202104170067

东洲区郎平路8-1号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批建不符,蜡板成型产品和纸箱生产未列入环保申报,且擅自增加的纸箱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传统的油墨印刷工艺;2.废水直排,该公司蜡板成型项目产生的大量含有化工渣粒的废水直排至城市污水管网;3.未经审批私自打井盗采地下水。

东洲区

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

1.该企业擅自新建蜡板浇注和石蜡造粒包装两条生产线,投产时均未进行环保审批,属未批先建。两条生产线不产生工业废水。

企业购置一套全自动一体机用于纸箱生产,外购成型纸板经一体机自动压型喷墨后成纸箱,生产过程中使用油墨,年使用量约12桶(240升),无废水产生,使用后的油墨桶厂家回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纸箱生产属于第二十大项第39小项:印刷类别,根据名录要求,属于豁免类别。

2.蜡成型项目使用冷却循环水,不外排、不产生工业废水。该企业设置一个雨排口,周边无城市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通过一个与化粪池相连接的雨排口排入外环境。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雨排口进行检测,检查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正常情况下,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渣粒,会遗洒蜡滴,蜡滴收集后放入熔蜡槽循环利用。

3.2021年4月23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到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因厂区内自来水管网尚未建成,该公司在2018年4月施工打井8口用于取水建设厂房。当月自来水管网连接通,该厂立即填埋5口井,剩余3口井一直废弃未使用。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要求该企业将剩余3口井填埋处理。

属实

1、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批先建的两条生产线,并对其处以19.41万元罚款。
      2.针对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生活污水用吸污车转运到东泽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建立台账;并处30万元罚金。经复查,企业化粪池与雨排已断开连接,生活污水停止排入外环境。
      3.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下达处罚的当天,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复查,确定厂内8口井已全部完成填埋。
      下一步,抚顺市东洲区行政执法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行为。

经现场复查,企业未生产,罚款已缴纳。该企业改扩建项目于2021年7月6日审批完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数据达标,并与抚顺市东新基础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污水接纳处理协议。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6

X2LN202104210099

东洲区郎平路8-1号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违规新增排放化工废水的建设项目,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生产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市政管网。该公司未经审批在院内打了8眼井盗采地下水。

东洲区

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

1.该企业擅自新建蜡板浇注和石蜡造粒包装两条生产线,投产时均未进行环保审批,属未批先建。两条生产线不产生工业废水。

企业购置一套全自动一体机用于纸箱生产,外购成型纸板经一体机自动压型喷墨后成纸箱,生产过程中使用油墨,年使用量约12桶(240升),无废水产生,使用后的油墨桶厂家回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纸箱生产属于第二十大项第39小项:印刷类别,根据名录要求,属于豁免类别。

2.蜡成型项目使用冷却循环水,不外排、不产生工业废水。该企业设置一个雨排口,周边无城市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通过一个与化粪池相连接的雨排口排入外环境。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雨排口进行检测,检查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正常情况下,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渣粒,会遗洒蜡滴,蜡滴收集后放入熔蜡槽循环利用。

3.2021年4月23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到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因厂区内自来水管网尚未建成,该公司在2018年4月施工打井8口用于取水建设厂房。当月自来水管网连接通,该厂立即填埋5口井,剩余3口井一直废弃未使用。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要求该企业将剩余3口井填埋处理。

属实

1、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批先建的两条生产线,并对其处以19.41万元罚款。
      2.针对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生活污水用吸污车转运到东泽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建立台账;并处30万元罚金。经复查,企业化粪池与雨排已断开连接,生活污水停止排入外环境。
      3.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下达处罚的当天,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复查,确定厂内8口井已全部完成填埋。
      下一步,抚顺市东洲区行政执法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行为。

经现场复查,企业未生产,罚款已缴纳。该企业改扩建项目于2021年7月6日审批完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数据达标,并与抚顺市东新基础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污水接纳处理协议。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7

X2LN202104220034

东洲区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存在批建不符情况,污水直排市政管网。废弃物随意乱排,污染环境。

东洲区

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

1.该企业擅自新建蜡板浇注和石蜡造粒包装两条生产线,投产时均未进行环保审批,属未批先建。两条生产线不产生工业废水。

企业购置一套全自动一体机用于纸箱生产,外购成型纸板经一体机自动压型喷墨后成纸箱,生产过程中使用油墨,年使用量约12桶(240升),无废水产生,使用后的油墨桶厂家回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纸箱生产属于第二十大项第39小项:印刷类别,根据名录要求,属于豁免类别。

2.蜡成型项目使用冷却循环水,不外排、不产生工业废水。该企业设置一个雨排口,周边无城市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通过一个与化粪池相连接的雨排口排入外环境。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雨排口进行检测,检查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正常情况下,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渣粒,会遗洒蜡滴,蜡滴收集后放入熔蜡槽循环利用。

3.2021年4月23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到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因厂区内自来水管网尚未建成,该公司在2018年4月施工打井8口用于取水建设厂房。当月自来水管网连接通,该厂立即填埋5口井,剩余3口井一直废弃未使用。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要求该企业将剩余3口井填埋处理。

属实

1、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批先建的两条生产线,并对其处以19.41万元罚款。
      2.针对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生活污水用吸污车转运到东泽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建立台账;并处30万元罚金。经复查,企业化粪池与雨排已断开连接,生活污水停止排入外环境。
      3.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下达处罚的当天,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复查,确定厂内8口井已全部完成填埋。
      下一步,抚顺市东洲区行政执法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行为。

经现场复查,企业未生产,罚款已缴纳。该企业改扩建项目于2021年7月6日审批完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数据达标,并与抚顺市东新基础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污水接纳处理协议。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8

X2LN202104300097

东洲区郎平路8-1号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批建不符,蜡板成型产品和纸箱生产未列入环保申报,且擅自增加纸箱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传统的油墨印刷工艺;2.废水直排,该公司蜡板成型项目产生的大量含有化工渣粒的废水直排至城市污水管网;3.未经审批私自打井盗采地下水。

东洲区

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

1.该企业擅自新建蜡板浇注和石蜡造粒包装两条生产线,投产时均未进行环保审批,属未批先建。两条生产线不产生工业废水。

企业购置一套全自动一体机用于纸箱生产,外购成型纸板经一体机自动压型喷墨后成纸箱,生产过程中使用油墨,年使用量约12桶(240升),无废水产生,使用后的油墨桶厂家回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纸箱生产属于第二十大项第39小项:印刷类别,根据名录要求,属于豁免类别。

2.蜡成型项目使用冷却循环水,不外排、不产生工业废水。该企业设置一个雨排口,周边无城市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通过一个与化粪池相连接的雨排口排入外环境。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雨排口进行检测,检查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正常情况下,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渣粒,会遗洒蜡滴,蜡滴收集后放入熔蜡槽循环利用。

3.2021年4月23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到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因厂区内自来水管网尚未建成,该公司在2018年4月施工打井8口用于取水建设厂房。当月自来水管网连接通,该厂立即填埋5口井,剩余3口井一直废弃未使用。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要求该企业将剩余3口井填埋处理。

属实

1、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批先建的两条生产线,并对其处以19.41万元罚款。
      2.针对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生活污水用吸污车转运到东泽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建立台账;并处30万元罚金。经复查,企业化粪池与雨排已断开连接,生活污水停止排入外环境。
      3.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下达处罚的当天,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复查,确定厂内8口井已全部完成填埋。
      下一步,抚顺市东洲区行政执法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行为。

经现场复查,企业未生产,罚款已缴纳。该企业改扩建项目于2021年7月6日审批完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数据达标,并与抚顺市东新基础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污水接纳处理协议。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9

X2LN202105010014

东洲区郎平路8-1号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批建不符,蜡板成型产品和纸箱生产未列入环保申报,且擅自增加纸箱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传统的油墨印刷工艺;2.废水直排,该公司蜡板成型项目产生的大量含有化工渣粒的废水直排至城市污水管网;3.未经审批私自打井盗采地下水。

东洲区

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

1.该企业擅自新建蜡板浇注和石蜡造粒包装两条生产线,投产时均未进行环保审批,属未批先建。两条生产线不产生工业废水。

企业购置一套全自动一体机用于纸箱生产,外购成型纸板经一体机自动压型喷墨后成纸箱,生产过程中使用油墨,年使用量约12桶(240升),无废水产生,使用后的油墨桶厂家回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纸箱生产属于第二十大项第39小项:印刷类别,根据名录要求,属于豁免类别。

2.蜡成型项目使用冷却循环水,不外排、不产生工业废水。该企业设置一个雨排口,周边无城市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通过一个与化粪池相连接的雨排口排入外环境。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雨排口进行检测,检查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正常情况下,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渣粒,会遗洒蜡滴,蜡滴收集后放入熔蜡槽循环利用。

3.2021年4月23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到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因厂区内自来水管网尚未建成,该公司在2018年4月施工打井8口用于取水建设厂房。当月自来水管网连接通,该厂立即填埋5口井,剩余3口井一直废弃未使用。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要求该企业将剩余3口井填埋处理。

属实

1、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批先建的两条生产线,并对其处以19.41万元罚款。
      2.针对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生活污水用吸污车转运到东泽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建立台账;并处30万元罚金。经复查,企业化粪池与雨排已断开连接,生活污水停止排入外环境。
      3.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下达处罚的当天,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复查,确定厂内8口井已全部完成填埋。
      下一步,抚顺市东洲区行政执法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行为。

经现场复查,企业未生产,罚款已缴纳。该企业改扩建项目于2021年7月6日审批完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数据达标,并与抚顺市东新基础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污水接纳处理协议。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10

X2LN202104270056

东洲区郎平路8-1号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批建不符,蜡板成型产品和纸箱生产未列入环保申报,且擅自增加的纸箱项目,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传统的油墨印刷工艺;2.废水直排,该公司蜡板成型项目产生的大量含有化工渣粒的废水直排至城市污水管网;3.未经审批私自打井盗采地下水。

东洲区

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

1.该企业擅自新建蜡板浇注和石蜡造粒包装两条生产线,投产时均未进行环保审批,属未批先建。两条生产线不产生工业废水。

企业购置一套全自动一体机用于纸箱生产,外购成型纸板经一体机自动压型喷墨后成纸箱,生产过程中使用油墨,年使用量约12桶(240升),无废水产生,使用后的油墨桶厂家回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纸箱生产属于第二十大项第39小项:印刷类别,根据名录要求,属于豁免类别。

2.蜡成型项目使用冷却循环水,不外排、不产生工业废水。该企业设置一个雨排口,周边无城市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通过一个与化粪池相连接的雨排口排入外环境。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雨排口进行检测,检查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正常情况下,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渣粒,会遗洒蜡滴,蜡滴收集后放入熔蜡槽循环利用。

3.2021年4月23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到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因厂区内自来水管网尚未建成,该公司在2018年4月施工打井8口用于取水建设厂房。当月自来水管网连接通,该厂立即填埋5口井,剩余3口井一直废弃未使用。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要求该企业将剩余3口井填埋处理。

属实

1、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批先建的两条生产线,并对其处以19.41万元罚款。
      2.针对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生活污水用吸污车转运到东泽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建立台账;并处30万元罚金。经复查,企业化粪池与雨排已断开连接,生活污水停止排入外环境。
      3.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下达处罚的当天,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复查,确定厂内8口井已全部完成填埋。
      下一步,抚顺市东洲区行政执法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行为。

经现场复查,企业未生产,罚款已缴纳。该企业改扩建项目于2021年7月6日审批完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数据达标,并与抚顺市东新基础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污水接纳处理协议。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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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LN202104230031

东洲区郎平路8-1号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批建不符,蜡板成型产品和纸箱生产未列入环保申报,且擅自增加纸箱项目;2.废水直排,该公司蜡板成型项目产生的大量含有化工渣粒的废水直排至城市污水管网;3.未经审批私自打了8口井盗采地下水。

东洲区

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

1.该企业擅自新建蜡板浇注和石蜡造粒包装两条生产线,投产时均未进行环保审批,属未批先建。两条生产线不产生工业废水。

企业购置一套全自动一体机用于纸箱生产,外购成型纸板经一体机自动压型喷墨后成纸箱,生产过程中使用油墨,年使用量约12桶(240升),无废水产生,使用后的油墨桶厂家回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纸箱生产属于第二十大项第39小项:印刷类别,根据名录要求,属于豁免类别。

2.蜡成型项目使用冷却循环水,不外排、不产生工业废水。该企业设置一个雨排口,周边无城市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通过一个与化粪池相连接的雨排口排入外环境。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雨排口进行检测,检查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正常情况下,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渣粒,会遗洒蜡滴,蜡滴收集后放入熔蜡槽循环利用。

3.2021年4月23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到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因厂区内自来水管网尚未建成,该公司在2018年4月施工打井8口用于取水建设厂房。当月自来水管网连接通,该厂立即填埋5口井,剩余3口井一直废弃未使用。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要求该企业将剩余3口井填埋处理。

属实

1、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批先建的两条生产线,并对其处以19.41万元罚款。
      2.针对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生活污水用吸污车转运到东泽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建立台账;并处30万元罚金。经复查,企业化粪池与雨排已断开连接,生活污水停止排入外环境。
      3.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下达处罚的当天,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复查,确定厂内8口井已全部完成填埋。
      下一步,抚顺市东洲区行政执法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行为。

经现场复查,企业未生产,罚款已缴纳。该企业改扩建项目于2021年7月6日审批完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数据达标,并与抚顺市东新基础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污水接纳处理协议。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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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LN202105040025

东洲区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坐落在东洲区机加工园区内,其主要生产石蜡及石蜡制品,属石化产业,不符合机加工园区规划环评。蜡板成型产品和纸箱生产线未办理环保手续,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随意堆放,生产废水直排,3000多吨的液蜡储罐随意加高。私自打井8眼,盗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为逃避法律制裁,督察期间停产。

东洲区

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

1.该企业擅自新建蜡板浇注和石蜡造粒包装两条生产线,投产时均未进行环保审批,属未批先建。两条生产线不产生工业废水。

企业购置一套全自动一体机用于纸箱生产,外购成型纸板经一体机自动压型喷墨后成纸箱,生产过程中使用油墨,年使用量约12桶(240升),无废水产生,使用后的油墨桶厂家回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企业纸箱生产属于第二十大项第39小项:印刷类别,根据名录要求,属于豁免类别。

2.蜡成型项目使用冷却循环水,不外排、不产生工业废水。该企业设置一个雨排口,周边无城市污水管网。企业生活污水通过一个与化粪池相连接的雨排口排入外环境。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企业雨排口进行检测,检查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超标。正常情况下,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不产生废渣粒,会遗洒蜡滴,蜡滴收集后放入熔蜡槽循环利用。

3.2021年4月23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到联宇(抚顺)蜡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经查,因厂区内自来水管网尚未建成,该公司在2018年4月施工打井8口用于取水建设厂房。当月自来水管网连接通,该厂立即填埋5口井,剩余3口井一直废弃未使用。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要求该企业将剩余3口井填埋处理。

属实

1、针对该企业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批先建的两条生产线,并对其处以19.41万元罚款。
      2.针对污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抚顺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将生活污水用吸污车转运到东泽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建立台账;并处30万元罚金。经复查,企业化粪池与雨排已断开连接,生活污水停止排入外环境。
      3.2021年4月25日,抚顺市东洲区农业农村局依据《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企业未经审批,擅自打井取水的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下达处罚的当天,执法人员经过现场复查,确定厂内8口井已全部完成填埋。
      下一步,抚顺市东洲区行政执法机关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杜绝环境污染行为。

经现场复查,企业未生产,罚款已缴纳。该企业改扩建项目于2021年7月6日审批完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成,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数据达标,并与抚顺市东新基础设施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污水接纳处理协议。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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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LN202104060032

抚顺市东洲区万新街万和小区牤牛山南侧50米处,有一家塑料黑加工点,生产加工塑料期间排放刺鼻异味。

东洲区

经调查,该塑料加工点为“恒运精华塑料厂”,位于东洲区万新街万和小区牤牛山南侧50米,主营业务是塑料袋加工。企业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办理了营业执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塑料颗粒加工项目属于二类项目第53类塑料制品业,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加工,应在抚顺市再生资源工业园区内生产经营,并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后,方可生产经营。该企业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生产经营,在废旧塑料造粒热熔过程中产生气味,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举报情况属实。

属实

     市生态环境局东洲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1年4月11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行拆除所有生产设备恢复原貌,罚款贰万元整。

经现场复查,企业停产,罚款已缴纳,设备已拆除,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群众举报问题查处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东洲区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反馈。邮寄的以寄出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9日(公示期10日)

受理部门:东洲区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机构

联系电话:024-54665077

邮寄地址: 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搭连路2号329室